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01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01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4
號裁定、相關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其等所適用之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
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
留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等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
之平等權、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等權利,牴觸憲法第7
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
、第24條、第80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62
條及第165條規定,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
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
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
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
判決。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
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
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
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
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
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判違憲,尚難
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裁判就相關法
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
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
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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