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告 陳柏均
被告 童佳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啓夫
法官盧伯璋
法官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告 陳柏均
被告 童佳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啓夫
法官盧伯璋
法官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