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告 陳柏均

被告 童佳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啓夫

法官盧伯璋

法官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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