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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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