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17號債權人全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於「台南市○○路」,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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