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勳高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被告 魏應充 被告 常梅峯 被告 楊振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簡璽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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