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38號聲請人 韓學杰 (即 趙淑芸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登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4991-0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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