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52號聲請人 蔡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 蔡涂 蓮盞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52號聲請人 蔡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 蔡涂 蓮盞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