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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