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鎮瑋 (兼 賴明聲 之繼承人)
賴韋翰 (即賴明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韋翰應於繼承賴明聲之遺產範圍內與劉鎮瑋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727元自民國109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53727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53727元自民國109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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