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上訴人 顏黃淑 被上訴人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6萬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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