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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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聲請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255號案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官吳俊螢

              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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