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83號
原告 陳佑寧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琦翔 律師
被告昇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媚蓮
訴訟代理人 莊旻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解除兩造間有關線上課程之經銷合約,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領回其寄送至原告住所之所有貨品,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領之新臺幣(下同)352,800元,雖係二項不同之聲明,其所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均同源於解除經銷合約而來,該二項請求間復有相依附或牽連關係存在,依上揭說明,應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2,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