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70號聲請人 張隆盛 即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內政部87年1月23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一三三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7年3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1冊、第49頁第2099號)。因應「財團法人法」之施行,乃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108年11月28日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經內政部以109年1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80082669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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