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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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芯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似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且所提支票之發票人亦僅係芯新有限公司,何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載以「相對人芯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林群峰 應給付....」等語,若確因票據關係為請求,則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群峰非發票人,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請 陳明 之。
二、是請再為明確陳明本件相對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