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洪紹宸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 林勇邑
林生財林 張幼琴 方双德高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6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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