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應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45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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