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月15日生效。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94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3日為同上之寄存送達,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並於同年月13日生效。聲請人亦今已逾期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陳靜芬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