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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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268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5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同年月15日生效),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729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9月7日寄存送達於同派出所(於同年月17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陳靜芬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