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0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與所犯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9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18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4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4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182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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