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7年8月11日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刑保字第9700117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場之通知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執行報告書等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均附本院卷),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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