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2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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