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公園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21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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