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合計│├──┼──────┼──────┼───────┼──┼────┼────┤│001│建弘證券投資│雙福基金│D0-00-000000│20│各890.5│17810.0│││信託股份有限││~D0-00-000000│││單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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