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
原告訊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武成
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