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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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九號
原告青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原告因請求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壹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