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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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卯○○
癸○○ 楊萬金 戊○○申○○子○○壬○○辰○○己○○乙○○午○○戌○○亥○○寅○丙○巳○○丁○○酉○○丑○○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被告天○○即未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七樓辛○○○即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七樓甲○○身分
住台北市○○街○○巷○號庚○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天○○(即未○○之承受訴訟人)、辛○○○(即未○○之承受訴訟人)、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庚○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