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00號
原   告  吳帝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諭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