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0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順意蔡順情 之繼承人、 詹蔡阿英 即蔡順情之繼承人、 蔡清 即蔡順情之繼承人、 蔡東 即蔡順情之繼承人、 蔡素嬌 即蔡順情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蔡順情之全體繼承人即本件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查報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將上開戶籍謄本及查詢結果陳報予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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