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1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陳弘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3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094元,及其中新臺幣49,960元部分自
民國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