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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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

原告 鄺定凡

被告臺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吳俁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於訴訟中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6,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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