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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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262號原告 林太平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林昭君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交付權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八筆土地之所有權狀原本交付原告,核其上開聲明顯包括八筆各自獨立標的,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以交付八筆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因交付八張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逾期不查報,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每筆土地所有權狀為1,650,000元,並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為13,200,000元(即1,650,000x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16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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