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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