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 曾冠棋 相對人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本院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8號判決確定,其第1審及發回前第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合計172,03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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