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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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廖顯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柒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捌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柒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壹萬肆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