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49號
原 告 張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邱榮樹 間請求損
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