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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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阮春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