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君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福義 、 黃鼎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君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福義 、 黃鼎欽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