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局法定代理人 陸恒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叔焜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2,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