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67號聲請人 蔣汝清 代理人 林恕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