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聲請人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吉村 代理人 謝范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李財福 │第一商業銀行│99年10月15日│78,750元│AA0000000││││南門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