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6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6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636號原告 杜宗展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㈠被告機關(應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㈡起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表明不服「民國105年11月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且記載訴之聲明「吊扣駕照裁罰撤銷」【按:上開處分係裁罰「吊銷駕駛執照」】,容有記載不明確及錯誤之情。本件訴之聲明,似應更正為:「撤銷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5年11月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並應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