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05號原告 唐明哲
唐慶瑞 兼共同 羅熙鳳 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被告 唐德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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