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鳳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20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鳳珠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參顆、方位
骰子壹顆、陳鳳珠所得之抽頭金壹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骰子1顆
」,應更正為「骰子3顆」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前段
、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