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2歲
(指定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後被告因另案執行(妨害兵役,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入監服刑而停止羈押,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後,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仍以羈押原因繼續存在而接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