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男41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陳映佐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