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營偵字第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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