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