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9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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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9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9314號聲請人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未來產業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未來產業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