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藍色背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5日下午,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美華泰流行生活館」內之竊盜案件,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偵字第22267號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藍色背包1個,為被告所為,供其犯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扣案之藍色背包1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