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52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 賴浩敏
鄭玉山 陳朱貴 劉承嶽 李可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重國字第5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怡君

更多裁判書